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空气净化消毒
的要求(摘录)
l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11年3月(修订稿)
l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l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操作技术规范》
l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l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规范》
2012年1月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011年3月(修订稿)
1.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1.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
空气平均菌落数cfu/m³ |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 cfu/cm |
Ⅰ类环境 |
≤4.0(30min)2) ≤150 |
≤ 5.0 |
Ⅱ类环境 |
≤4.0(15min) |
≤ 5.0 |
Ⅲ类环境 |
≤4.0(5min) |
≤10.0 |
Ⅳ类环境 |
≤4.0(5min) |
≤10.0 |
注1: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 为空气采样器法。
注2: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2. 医院消毒管理要求
2.1 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T 311和《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2.1.1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部(室)、重症监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1.2 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2.1.3 Ⅱ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 313 要求,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2.6 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6.1 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重症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采用“顶送风、下侧回风”,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2.6.2 呼吸道发热门诊及其隔离留观病室(区)、呼吸道传染病收治病区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未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场所宜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3.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3.0.1洁净手术部用房分为四级,并以空气洁净度级别作为必要保障条件。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洁净度级别都必须符合划级标准。
3.0.2洁净手术室的分级应符合表3.0.2 1的要求,洁净辅助用房的分级应符合表3.0.2 2的要求。
表3.0.21洁净手术室分级
等 级 |
手术室名称 |
手术切口类别 |
适用手术提示 |
Ⅰ |
特别洁净手术室 |
Ⅰ |
关节置换手术、器官移植手术及脑外科、心脏外科和眼科等手术中的无菌手术 |
Ⅱ |
标准洁净手术室 |
Ⅰ |
胸外科、整形外科、泌尿外科、肝胆胰外科、骨外科和普通外科中的一类切口无菌手术 |
Ⅲ |
一般洁净手术室 |
Ⅱ |
普通外科(除去一类切口手术)、妇产科等手术 |
Ⅳ |
准洁净手术室 |
Ⅲ |
肛肠外科及污染类等 |
3.0.22主要洁净辅助用房分级
等级 |
用 房 名 称 |
Ⅰ |
需要无菌操作的特殊实验室 |
Ⅱ |
体外循环灌注准备室 |
Ⅲ |
刷手间消毒准备室预麻室一次性物品、无菌敷料及器械与精密仪器的存放室护士站洁净走廊重症护理单元(ICU) |
Ⅲ |
恢复(麻醉苏醒)室与更衣室(二更)清洁走廊 |
3.0.3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0.31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等级 |
手术室名称 |
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手术区 |
周边区 |
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个/cm2) |
空气洁净度级别手术区 |
周边区 |
|
Ⅰ |
特别洁净手术室 |
0.2个/30min· 90皿(5个/m3) |
0.4个/30min· 90皿(10个/m3) |
5 |
100级 |
1000级 |
|
Ⅱ |
标准洁净手术室 |
0.75个/30min· 90皿(25个/m3) |
1.5个/30min· 90皿(50个/m3) |
5 |
1000级 |
10000级 |
|
Ⅲ |
一般洁净手术室 |
2个/30min· 90皿(75个/m3) |
4个/30min· 90皿(150个/m3) |
5 |
10000级 |
100000级 |
|
Ⅳ |
准洁净手术室 |
5个/30min· 90皿(175个/m3) |
|
5 |
300000级 |
|
注:1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2Ⅰ级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按10000级要求。
表3.0.32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等级 |
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 |
表面最大染菌密度 (个/cm2) |
空气洁净度级别 |
Ⅰ |
局部:0.2个/30min· 90皿(5个/m3) 其他区域0.4个/30min· 90皿(10个/m3) |
5 |
局部100级 其他区域1000级 |
Ⅱ |
1.5个/30min· 90皿(50个/m3) |
5 |
10000级 |
Ⅲ |
4个/30min· 90皿(150个/m3) |
5 |
100000级 |
Ⅳ |
5个/30min · 90皿(175个/m3) |
5 |
300000级 |
注: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3.0.4根据需要与有关标准的规定,非洁净辅助用房应设置在洁净手术部的非洁净区。
3.0.5当进行传染性疾病手术或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手术时,应遵循传染病管理办法,同时应建立负压洁净手术室,或采用正负压转换形式的洁净手术室。
4.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4.1净化空调系统
4.1.1净化空调系统宜使洁净手术部处于受控状态,应既能保证洁净手术部整体控制,又能使各洁净手术室灵活使用。洁净手术室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置净化空调系统;Ⅰ、Ⅱ级洁净手术室应每间采用独立净化空调系统,Ⅲ、Ⅳ级洁净手术室可2~3间合用一个系统;新风可采用集中系统。各手术室应设独立排风系统。有条件时,可在送、回、新、排风各系统上采用定风量装置。
4.1.2Ⅲ级以上(含Ⅲ级)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的方式,即把送风口直接集中布置在手术台的上方。
4.1.3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2第一级应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并符合7.3.10条规定。
3第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
4第三级应设置在系统末端或紧靠末端的静压箱附近,不得设在空调箱内。
4.1.4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4.1.5准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采用带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
4.1.6当整个洁净手术部另设集中新风处理系统时,新风处理机组应能在供冷季节将新风处理到不大于要求的室内空气状态点的焓值。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规范》
5.1.2 中央空调
医院的空气调节是用以控制室内的温度、湿度、气流、灰尘、细菌以及有害气体等,保证符合卫生学要求。中央空调是将主要的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设置在集中的空调机房内的系统,一般多为低速、单风道、定风量系统,它是最典型、应用最广泛的空调系统,常见的集中空调系统主要有直流式、一次回风式、二次回风式空调系统。
5.1.2.1空调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5.1.2.1.1开始设计时,应对医院各部门、各房间的功能要求、设备概况、卫生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空气调节分区、方式及负荷等。
5.1.2.1.2设计中应防止污染的空气逆流。
5.1.2.1.3对于手术室、ICU、产房等特殊区域,应具有可靠的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冷源和热源设备。
5.1.2.1.4空气调节系统应能适应未来变化的可能,不论冷源、热源以及风道等,均应适当留有余地。
5.1.2.1.5空气调节的分区,应使用灵活,除特殊情况以外,系统大小适宜,并尽量根据房间的功能要求,清洁的和污染的房间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5.1.2.1.6手术室、ICU、产房以及传染病病房等特殊区域,不宜使用风机盘管、诱导器以及整体式空调箱。
5.1.2.1.7对污染有病原体和有害气体的空气,在排出之前应进行处理。
5.1.2.1.8宜考虑减震和降低噪音的要求。
5.1.2.2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要求
5.1.2.2.1冷却水、冷凝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5.1.2.2.2空调送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量参考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2)空调系统送风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空调送风卫生学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0.08 mg/m3 |
细菌总数 |
£500 cfu/m3 |
真菌总数 |
£500 cfu/m3 |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应检出 |
5.1.2.2.3空调风管
(1)空调风管的积尘中不应检出致病微生物。
(2)风管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均应£10CFU/CM2。
(3)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应£20克/ M2。
5.1.2.2.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1)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装置的卫生安全性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指标 |
允许增加量 |
臭氧浓度 |
£0.10 mg/m3 |
紫外线强度 (装置周边30cm处) |
£5 mw/cm2 |
TVOC浓度 |
£0.06 mg/m3 |
PM10浓度 |
£0.02 mg/m3 |
(2)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学要求
指 标 |
条 件 |
要 求 |
装置阻力 |
正常送排风量 |
£ 50 Pa |
颗粒物净化效率 |
一次通过 |
³ 50% |
细菌净化效率 |
一次通过 |
³ 50% |
连续运行效果 |
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 |
效率下降<10% |
消毒效果 |
一次通过 |
除菌率³ 90% |
5.1.2.3注意事项
5.1.2.3.1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应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5.1.2.3.2应确保空调机房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清洁,正确引入新风。空调系统采气口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送入的空气为新鲜室外空气。不应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不应短路。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堆放无关物品。
5.1.2.3.3定期进行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洁与消毒。
5.1.2.3.4定期进行冷却塔与冷却水系统的清洗与消毒。
5.1.2.3.5空调通风系统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5.1.2.3.6当发生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暴发时,应对空调系统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室内外空气的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全空气空调系统,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且保证新风口安全可靠; 不能全新风运行,并对回风或送风无消毒措施的宜停止使用。
(2)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应低于卫生标准(30 m³/人/h),不能达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确保各房间能独立通风,方可运转送风;无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宜停止使用。
(3)对于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门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闭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不能开启外窗,且无新风、排风系统的宜停止使用。
(4)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闭后的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内外空气流通。
(5)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在保证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有效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转送风。
(6)应急反应系统和预案切实可行。
5.1.2.3.7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期间,疫区医疗机构隔离区的空气调节系统的特殊要求为:
(1)应急改造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应按病区划分。
(2)不应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
(3)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空调通风系统应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处于负压状态。
(5)空调通风系统内应设计和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6)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其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宜设计和配置压力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以保证病区内空气有序流动。
(7)隔离病房、卫生间采用公用竖排风,应确保卫生间排气扇及屋面排风机正常运行,没有倒灌,防止通过卫生间交叉感染。
(8)隔离病房的排风应当高空排放,应远离新风进口,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