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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
  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 经常性卫生监测
  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6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6.1 空气监测的要求
  6.1.1 旅店业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1。
  表1 旅店业客房空气监测要求
  
  6.1.2 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2和表3。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要求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要求
  
  6.1.3 公共浴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4。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空气监测要求
  
  6.1.4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5。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
  
  6.1.5 游泳馆、体育馆监测的要求见表6。
       游泳馆、体育馆空气监测要求
  
  6.1.5.1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见表7。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
  
  6.1.6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
  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
  
  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
  6.2.1 茶(餐)具采样: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 脸(脚)盆采样: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 拖鞋采样:应在每只拖鞋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 样品送检要求
  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9.1 监测项目见GB 9663~9673—1996和GB 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
  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 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